关于恒金

黑龙江恒金律师事务所

黑龙江恒金律师事务所是经司法部批准设立的合伙制律师事务所。

以宋恒玉主任为首的恒金律师事务所,是一支拥有出身知名法学院校、专业基础扎实、思维活跃、富有朝气、业务精湛的律师团队。律师事务所除从事传统的诉讼、婚姻律师、辩护律师、刑事律师、经济犯罪辩护律师、仲裁等业务外,还在房地产、建筑工程及公司等领域有所建树。

律师 团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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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的业务

黑龙江恒金律师事务所为客户提供优质、及时、高效的法律服务,

以全面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为宗旨,培养了一批经验厚、业务精、学历高、阅历广的中青年才俊律师。

一支拥有出身知名法学院校、专业基础扎实、思维活跃、富有朝气、业务精湛的律师团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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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刑事辩护或代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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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房地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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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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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民事代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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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司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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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知识产权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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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所 动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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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纠纷的一些常识,房地产专业律师为你解惑

房屋纠纷的一些常识,房地产专业律师为你解惑

房地产专业律师认为房屋拆迁是指拆除土地上的房屋及其附属物,并对被chai迁房屋的所有权人进行补偿或安置,在我国主要指城市房屋拆迁。房屋拆迁纠纷是指在拆迁过程中形成的纠纷,包括拆迁人与被chai迁人之间的纠纷、被chai迁人与政府之间的纠纷、被chai迁人与政府之间的纠纷。既有民事纠纷,也有行政纠纷
房屋纠纷的特点,房地产专业律师为你讲解

房屋纠纷的特点,房地产专业律师为你讲解

房地产专业律师认为房屋纠纷案件的原告主要是自然承租人,被告主要是法人出租人。企业出租人可分为以下两类:专门从事房屋租赁的中介机构;享有房屋所有权并基于经营利润的需求出租房屋的公司。根据法律规定,民事合同双方享有平等的法律地位。
房屋纠纷的一些知识点,房地产专业律师告诉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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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专业律师认为当前,房屋租赁纠纷的主要形式和特点:

行业 动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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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专业律师认为房屋拆迁是指拆除土地上的房屋及其附属物,并对被chai迁房屋的所有权人进行补偿或安置,在我国主要指城市房屋拆迁。房屋拆迁纠纷是指在拆迁过程中形成的纠纷,包括拆迁人与被chai迁人之间的纠纷、被chai迁人与政府之间的纠纷、被chai迁人与政府之间的纠纷。既有民事纠纷,也有行政纠纷
房地产专业律师认为房屋纠纷案件的原告主要是自然承租人,被告主要是法人出租人。企业出租人可分为以下两类:专门从事房屋租赁的中介机构;享有房屋所有权并基于经营利润的需求出租房屋的公司。根据法律规定,民事合同双方享有平等的法律地位。
房地产专业律师认为当前,房屋租赁纠纷的主要形式和特点:
很多人想知道离婚和子女抚养费需要律师吗?

  如果为了孩子的监护权而离婚,由客户决定是否聘请律师。 如果案件复杂,建议聘请子女抚养诉讼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代理人的委托

  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可以委托一人或者二人为诉讼代理人。 可以委托下列人员为诉讼代理人:
在离婚率居高不下的今天,离婚案件已成为我国人民法院目前审理的民事案件的一大部分。 大多数离婚案件都涉及子女抚养权纠纷。在我长期从事婚姻案件(主要是离婚案件)的过程中,作为子女抚养诉讼律师经历过各种类型的抚养权案件。现在我将与您分享我的经验。
 目前,子女抚养诉讼律师了解到,根据我国法律规定,满两岁的孩子为成年子女,如果父母双方要求同住,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优先考虑:

  (1)孩子居住时间长,改变居住环境明显不利于孩子的健康成长;

  (2)没有其他孩子,但对方有其他孩子;

  (3)子女与其同住,有利于其成长,而对方患有传染病或其他严重疾病长期未治愈,或有其他不利于其成长的情况 孩子的身心健康,不宜与他们同住。
离婚后一方反悔想变更抚养权,可以向法院申请诉讼,如果是因为患了严重的疾病,没有能力抚养教育子女的,另一方可以通过申请变更抚养权,如果孩子年龄比较大,想要随另一方生活,也可以变更抚养权。下面具体来说下,子女抚养诉讼律师—离婚后一方反悔想变更抚养权怎么办?
 离婚率是今年比较热门的话题之一。虽然离婚涉及子女抚养诉讼律师是夫妻之间的事,但通常涉及到孩子。如果对孩子的抚养问题处理不当,必然会给孩子留下心理阴影,影响孩子的成长。为此我们整理了一些关于监护权、赡养费、探视权、监护等相关问题的法律知识,供大家参考。
尽管这对夫妇可能会因为这样或那样的原因选择分开,但他们对孩子的爱永远不会改变。双方都喜欢孩子,都想要孩子,所以最终还是要由法院来决定孩子的抚养权归属。今天由子女抚养诉讼律师为大家分享关于子女抚养权法院如何判相关内容,我们一起来看看吧。
父母与子女的关系是以血缘关系为基础的,父母是否离异,对未成年子女有抚养和教育的义务。如果父母一方不直接抚养子女,则支付抚养费。如果父母离婚后,不支付子女抚养费呢?下面来看下,子女抚养诉讼律师—父母离婚后不给孩子抚养费怎么办?
离婚后,如果在抚养权方面发生矛盾纠纷,是可以通过提高诉讼进行解决的。协议离婚后起诉抚养权的手续并不难,主张抚养权的一方准备好诉讼状,在里面写清变更抚养权理由和事实等,交给当地人民法院即可。在争取抚养权方面,当事人之间可以在经济业务收入、教育环境,管理方面提供相关证据。下面,我们来具体看下,子女抚养诉讼律师—怎么起诉孩子的抚养权?
子女抚养诉讼律师和古代的不同。 指依法取得律师执业证书,接受委托或者指定,为当事人提供法律的服务的执业者之下,那么下面一起了解下怎样选择适合的子女抚养诉讼律师吧!
法律作为法治社会解决纠纷的一道屏障,逐渐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那么,下面一起了解下子女抚养诉讼律师选择看那些方面吧!
大部分当事人找律师都靠信任感,那么什么样的子女抚养诉讼律师可靠呢? 除了评价很高的律师以外,熟人介绍的容易被信赖的是人性,那么,下面一起了解下子女抚养诉讼律师如何选择吧!
 刑事律师带大家去了解一下假释的相关知识。

​  1.申请假释的条件是什么?

  刑事律师说,假释需要符合法定条件。根据我国《刑法》第八十一条规定,申请假释需要符合下列条件:
 刑事律师说,刑事案件可以撤诉。刑事案件撤诉可以分为:一审撤诉、自诉撤诉、附带民事诉讼撤诉、二审撤诉、二审撤诉、上诉后生效判决和抗诉撤诉、二审撤诉。以下为刑事律师的相关介绍。
 刑事拘留是警察机关、人民检察院在直接受理的案件侦查过程中,遇有法律紧急情况时,暂时剥夺现役罪犯或者主要犯罪嫌疑人人身自由的强制方法。以下是刑事律师刑事拘留程序要点介绍。
具有一定法律知识和工作经验的律师不仅能够预防法律纠纷,而且能够更好地解决法律纠纷,很大限度地避免或减少经济损失,有效保护法人的合法权益。如何聘请合适的律师,律师怎么收费呢?
​律师提供的服务不仅包括律师的技能,还包括律师的知识、能力和智慧。即使是一个小的法律事务,不同的律师也有不同的服务质量和标准。律师怎么收费,律师不能在电话里跟你谈成价格,因为律师行业与其他行业太不一样了,律师服务的特殊性决定了律师费不能一次性支付。
律师经常接到有法律需要的客户的电话询问,一些客户刚开始就问:“律师怎么收费?”这往往让律师感到困惑,只能耐心地反复解释:“法律是定制服务,你需要先了解你的案件情况和需求,根据工作量和难度为你报价。”
律师怎么收费,取决于案件质量如何。一般来说,案件质量越好,胜诉率越高,兑换的可能性越高,律师费越低。反之亦然。

但实际上,关于律师怎么收费,费用模式一般有以下三种:
我们都知道诉讼不能保证输赢。有时候明明请了律师,打官司会败诉,我觉得请的律师与其不请,不如花钱输掉官司。那么,如果官司输了,还要给律师更多的费用吗?一般律师怎么收费的?
三大诉讼中,民事诉讼是人们日常生活中接触多的一种。民事诉讼是指民事诉讼主体实施的能够在程序法上产生一定效力的行为。那么,提起民事诉讼的条件是什么呢?如何进行民事诉讼?律师怎么收费?
如果需要请律师,律师怎么收费?律师告诉你,协商和解是指债权债务当事人在自愿、互谅的基础上,直接协商或邀请第三方调解解决纠纷。当债权到期或即将到期时,如果债务人暂时不能偿还债务,或者有偿还的意愿,债权人可以就履行债务的时间等细节和债务人进行商量,督促债务人履行债务或签订还款协议。
与房东签订租赁合同后,租客未按租赁合同要求按时支付租金。房东连续几个月收不到房租,无数次找租客都解决不了问题,想直接起诉。那么,律师怎么收费?不履行租金多久可以起诉?
交通事故发生后,受害者可以要求赔偿。如果有要求赔偿的诉讼时效,受害人应该在诉讼时效内要求自己的权利。律师怎么收费?交通事故诉讼时效已过怎么办?
我们在生活中可能会遇到各种各样的事情,这个时候就需要委托以为律师来帮助大家去解决这些和法律有关的问题,那在咨询后你如何从他们当中选择一个能帮你把事情办到好的好律师呢?相关有很多人还是比较关心这个问题的话,那我们就接着往下看吧。
1、开具发票与支付工程款并非对等义务依据双务合同的本质,合同抗辩的范围仅限于对价义务。一方不履行对价义务的,相对方才享有抗辩权。支付工程款与开具发票是两种不同性质的义务,前者是合同的主要义务,后者并非合同的主要义务,二者不具有对等关系,一方以另一方未及时开具发票作为拒绝支付工程款的抗辩理由不能成立。

索引:《民事审判指导与参考》(第39辑)第147-151页。

2、工程承包人承诺放弃优先受偿权的条件未成就其对转让的工程仍享有优先受偿权

承包人承诺放弃工程款优先受偿权的条件为成就,即使工程的所有权发生转让,如果受让人对工程的转让存在过错,发包人不支付工程款,承包人仍可依照《合同法》第286条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在工程款范围内对所建工程行使优先受偿权。

(执笔人:张进先)

索引:《民事审判指导与参考》(第42辑)第154-158页。

3、实际施工人请求支付无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的工程进度奖励金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实际施工人请求发包方参照该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的工程进度奖励金约定支付工程进度奖励金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执笔人:仲伟珩)

索引:《民事审判指导与参考》(第43辑)第147-150页。

4、《合同法》第286条规定的建设工程价款优先权的客体不及于建筑物所占用的建设用地使用权

我国《合同法》第286条规定:“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发包人逾期不支付的,除按照建设工程的性质不宜折价、拍卖的以外,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建设工程的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该条规定的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不及于建筑物所占用的建设用地使用权部分。在将建筑物价值变现时,尽管根据“房地一体处分”原则要将建筑物和建设用地使用权一起进行处分,但是在一起处分时要区分开建筑物的价值和建设用地使用权的价值,建设工程价款优先权仅对建筑物的价值部分有优先受偿的效力。

(执笔人:仲伟珩)

索引:《民事审判指导与参考》(第44辑)第203-208页。

5、发包人明知或故意追求借用他人资质所签订的合同的效力和发包人欠付工程款的利息性质及其处理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借用他人资质签订的合同,如果发包人在签订合同时是明知或故意追求的,则借用有资质企业的实际施工人与承包人签订的合同和承包人与发包人签订的合同都应认定无效。实际施工人向发包人请求欠付工程款基础为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其返还范围包括欠付的工程款及其利息,利息应从在建工程或已完工程交付给发包人时计算。

(执笔人:姜强)

索引:《民事审判指导与参考》(第48辑)第99-111页。

6、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承包人是否有权选择要求发包人参照合同约定结算或者据实结算支付工程价款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结算》第二条确立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时的折价补偿原则,即“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该条并未赋予承包人选择参照合同约定或者工程定额标准进行结算的权利,除非双方另行协商一致同意按照定额价或市场价据实结算,否则,一般应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

(执笔人:司伟)

索引:《民事审判指导与参考》(第48辑)第112-118页。

7、通过以物抵债方式取得建设工程所有权的第三人,不能对抗承包人行使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

通过以物抵债方式取得建设工程所有权的第三人,不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问题的批复》第二条规定的消费者,不能对抗承包人就其承建的建设工程行使优先受偿权。

(执笔人:司伟)

索引:《民事审判指导与参考》(第51辑)第159-165页。

8、《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被确认无效后的过错赔偿责任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发包方与第三人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因逾期交房发生的违约损失,如果承包人在签订合同时或履行合同中已经知道或应当知道该损失发生,且该损失与承包人的过错有因果关系,可以纳入无效合同过程责任赔偿范围。根据承包方订立合同、履行合同中的过错责任程度及违反诚实信用原则的程度,依据合同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判令其承担相应的责任。

(执笔人:李琪)

索引:《民事审判指导与参考》(第53辑)第146-151页。

9、二审中发包方以一审判决作为新证据主张承包方起诉时已经超过诉讼时效期间的诉请应否予以支持

当事人因民事纠纷诉讼至法院后,人民法院经审理作出一审判决,是为解决当事人之间纠纷而进行的司法裁判活动,该一审判决本身并不是同一诉讼进入二审阶段的新证据。关于诉讼时效问题,如果当事人一审未提及、二审时将一审判决作为新的证据据以提出对方诉讼请求已经超过诉讼时效的主张,不符合最高人民法院《诉讼时效制度规定》第四条“当事人在一审期间未提出诉讼时效抗辩,在二审期间提出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其基于新的证据能够证明对方当事人的请求权已过诉讼时效期间的情形除外”规定中的除外情形,人民法院对其请求将依法不予支持。

(执笔人:刘银春)

索引:《民事审判指导与参考》(第58辑)第104-111页。

10、如何理解《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一条所称的“实质性内容不一致”

《解释》第二十一条的适用前提是当事人就同一建设工程另行订立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与经过备案的中标合同在内容上存在实质性不一致。判断两份合同在内容上是否构成“实质性不一致”,首先,要看两份合同中不一致的内容是否属于工程价款、工程质量或者工程期限等影响当事人基本权利义务的条款,当事人经协商对上述条款以外的合同内容的变更,不构成实质性内容不一致。其次,要准确区分该条所称“实质性内容不一致”与依法进行的正常合同变更的界限。一方面,要衡量内容不一致所达到的程度,只有上述内容的变更足以影响当事人的基本合同权利义务,才可以定为构成“实质性内容不一致”;另一方面,要区分导致合同重大变更的原因,如果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因设计变更导致工程量明显增加或减少等影响中标合同的实际履行,承包人与发包人经协商对中标合同的内容进行了相应变更,则即使两份合同在工程价款、工程质量和工程期限方面存在重大差异,也应认定属于正常的合同变更,而不构成本条所称的“实质性不一致”。

(执笔人:司伟)

索引:《民事审判指导与参考》(第58辑)第112-117页。

11、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工程尚未竣工且未经验收,承包人请求支付工程价款,发包人同意并主张参照合同约定支付的,一般应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工程尚未竣工且未经验收,承包人请求支付工程价款,发包人同意并主张参照合同约定支付的,一般应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当事人另有约定或者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执笔人:司伟)

索引:《民事审判指导与参考》(第59辑)第135-139页。

12、如何理解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三条所称的“低于成本”

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三条所称的“低于成本”,是指低于投标人的为完成投标项目所需支出的个别成本。投标人以中标合同约定价格低于社会平均成本为由,主张符合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的情形,合同约定价格条款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案件事实:   2007年7月26日,被告高xx、曲x及高xx的母亲曲xx乘车坐出租车时,高xx的母亲因与朋友发生纠纷在车上哭了,车行至哈尔滨市南岗区西大直街与通达街交通岗等信号时,因另一辆等信号的出租车司机观看高xx的母亲,高xx便骂了司机一句,车上的乘客被害人张xx及其同学刘xx以为是在骂自己,便回骂了高xx,引起双方互骂,刘xx下车要打高xx,在打开车门时将另外一辆车的倒车镜挂掉,之后踹高x
案件事实:   2007年7月26日,被告高xx、曲x及高xx的母亲曲xx乘车坐出租车时,高xx的母亲因与朋友发生纠纷在车上哭了,车行至哈尔滨市南岗区西大直街与通达街交通岗等信号时,因另一辆等信号的出租车司机观看高xx的母亲,高xx便骂了司机一句,车上的乘客被害人张xx及其同学刘xx以为是在骂自己,便回骂了高xx,引起双方互骂,刘xx下车要打高xx,在打开车门时将另外一辆车的倒车镜挂掉,之后踹高x
民事判决书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07)二中民终字第13084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胥春丽,女,汉族,1971年12月3日出生,黑龙江省诗词协会常务理事,住黑龙江省木兰县木兰镇跃进街二委十二组。 委托代理人宋恒玉,黑龙江闻名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作家出版社,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农展馆南里10号中国文联大厦四楼。 法定代表人侯秀芬,总编辑。 委托代理人黄晓,北京市法度律师事务所律
案件事实 :2011年,xx市被告人明某去广州市出差,有其朋友武某接待(二人均系吸毒人员)二人吃完晚饭后去宾馆休息,由武某提供毒品吸食,在吸食过程中,明某得知武某能购买毒品且价格便宜,便对武某说,孙某(明某、武某的共同朋友)系重病患者,已经晚期,孙某现在通过吸毒减轻痛苦,如果方便帮忙购买一些。明某回到xx市,与孙某说明,同时将武某联系方式告诉孙某。孙某即刻联系武某,说明自己饱受病痛折磨,要求
案件事实:  2009年4月10日,被告人王xx、康xx、王xx伙同张xx、刘x、张x(女)(均已判刑),经预谋后,由张x通过网络聊天将被害人何xx、张x骗至哈尔滨市南岗区一旅店内,张x与被害人何xx、张x玩扑克脱衣服,然后,张xx、刘x、王xx、康xx、王xx等人闯入房间,以二被害人强奸张xx的女朋友张x,要将二被害人送派出所为名相威胁,欲敲诈二被害人人民币10000元,被害人答应给其
 在我们日常生活中难免会遇上一些纠纷,或者是遇到自己无法解决难题的时候,就会寻求外界的帮助,而这时候大家想必都会选择法律顾问,那么法律顾问的作用究竟是什么呢?接下来就由小编来为大家逐一的解答一下。
被告人容留他人吸毒获罪,律师巧妙辩护判处缓刑 案件事实   2015年5月,哈尔滨市xx区分局缉毒大队接到举报电话称,有人在该区xx宾馆吸收冰毒,民警立即到达现场将被告人关xx抓获。经查证,被告人关xx曾于2010年9月至2015年6月期间曾多次容留刘x、及其前妻张x吸毒。被告人关xx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该区人民检察院向该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被告人家属委托本律师为其辩护。  辩护律师辩护意见 辩 
01 . 快递丢失,收件人可诉请侵权,限额赔偿不再适用快递公司因过错导致投递物品丢失,收件人可以侵权为由向快递公司主张承担侵权责任,限额赔偿标准不应适用。
1、开具发票与支付工程款并非对等义务依据双务合同的本质,合同抗辩的范围仅限于对价义务。一方不履行对价义务的,相对方才享有抗辩权。支付工程款与开具发票是两种不同性质的义务,前者是合同的主要义务,后者并非合同的主要义务,二者不具有对等关系,一方以另一方未及时开具发票作为拒绝支付工程款的抗辩理由不能成立。

索引:《民事审判指导与参考》(第39辑)第147-151页。

2、工程承包人承诺放弃优先受偿权的条件未成就其对转让的工程仍享有优先受偿权

承包人承诺放弃工程款优先受偿权的条件为成就,即使工程的所有权发生转让,如果受让人对工程的转让存在过错,发包人不支付工程款,承包人仍可依照《合同法》第286条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在工程款范围内对所建工程行使优先受偿权。

(执笔人:张进先)

索引:《民事审判指导与参考》(第42辑)第154-158页。

3、实际施工人请求支付无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的工程进度奖励金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实际施工人请求发包方参照该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的工程进度奖励金约定支付工程进度奖励金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执笔人:仲伟珩)

索引:《民事审判指导与参考》(第43辑)第147-150页。

4、《合同法》第286条规定的建设工程价款优先权的客体不及于建筑物所占用的建设用地使用权

我国《合同法》第286条规定:“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发包人逾期不支付的,除按照建设工程的性质不宜折价、拍卖的以外,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建设工程的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该条规定的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不及于建筑物所占用的建设用地使用权部分。在将建筑物价值变现时,尽管根据“房地一体处分”原则要将建筑物和建设用地使用权一起进行处分,但是在一起处分时要区分开建筑物的价值和建设用地使用权的价值,建设工程价款优先权仅对建筑物的价值部分有优先受偿的效力。

(执笔人:仲伟珩)

索引:《民事审判指导与参考》(第44辑)第203-208页。

5、发包人明知或故意追求借用他人资质所签订的合同的效力和发包人欠付工程款的利息性质及其处理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借用他人资质签订的合同,如果发包人在签订合同时是明知或故意追求的,则借用有资质企业的实际施工人与承包人签订的合同和承包人与发包人签订的合同都应认定无效。实际施工人向发包人请求欠付工程款基础为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其返还范围包括欠付的工程款及其利息,利息应从在建工程或已完工程交付给发包人时计算。

(执笔人:姜强)

索引:《民事审判指导与参考》(第48辑)第99-111页。

6、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承包人是否有权选择要求发包人参照合同约定结算或者据实结算支付工程价款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结算》第二条确立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时的折价补偿原则,即“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该条并未赋予承包人选择参照合同约定或者工程定额标准进行结算的权利,除非双方另行协商一致同意按照定额价或市场价据实结算,否则,一般应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

(执笔人:司伟)

索引:《民事审判指导与参考》(第48辑)第112-118页。

7、通过以物抵债方式取得建设工程所有权的第三人,不能对抗承包人行使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

通过以物抵债方式取得建设工程所有权的第三人,不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问题的批复》第二条规定的消费者,不能对抗承包人就其承建的建设工程行使优先受偿权。

(执笔人:司伟)

索引:《民事审判指导与参考》(第51辑)第159-165页。

8、《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被确认无效后的过错赔偿责任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发包方与第三人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因逾期交房发生的违约损失,如果承包人在签订合同时或履行合同中已经知道或应当知道该损失发生,且该损失与承包人的过错有因果关系,可以纳入无效合同过程责任赔偿范围。根据承包方订立合同、履行合同中的过错责任程度及违反诚实信用原则的程度,依据合同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判令其承担相应的责任。

(执笔人:李琪)

索引:《民事审判指导与参考》(第53辑)第146-151页。

9、二审中发包方以一审判决作为新证据主张承包方起诉时已经超过诉讼时效期间的诉请应否予以支持

当事人因民事纠纷诉讼至法院后,人民法院经审理作出一审判决,是为解决当事人之间纠纷而进行的司法裁判活动,该一审判决本身并不是同一诉讼进入二审阶段的新证据。关于诉讼时效问题,如果当事人一审未提及、二审时将一审判决作为新的证据据以提出对方诉讼请求已经超过诉讼时效的主张,不符合最高人民法院《诉讼时效制度规定》第四条“当事人在一审期间未提出诉讼时效抗辩,在二审期间提出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其基于新的证据能够证明对方当事人的请求权已过诉讼时效期间的情形除外”规定中的除外情形,人民法院对其请求将依法不予支持。

(执笔人:刘银春)

索引:《民事审判指导与参考》(第58辑)第104-111页。

10、如何理解《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一条所称的“实质性内容不一致”

《解释》第二十一条的适用前提是当事人就同一建设工程另行订立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与经过备案的中标合同在内容上存在实质性不一致。判断两份合同在内容上是否构成“实质性不一致”,首先,要看两份合同中不一致的内容是否属于工程价款、工程质量或者工程期限等影响当事人基本权利义务的条款,当事人经协商对上述条款以外的合同内容的变更,不构成实质性内容不一致。其次,要准确区分该条所称“实质性内容不一致”与依法进行的正常合同变更的界限。一方面,要衡量内容不一致所达到的程度,只有上述内容的变更足以影响当事人的基本合同权利义务,才可以定为构成“实质性内容不一致”;另一方面,要区分导致合同重大变更的原因,如果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因设计变更导致工程量明显增加或减少等影响中标合同的实际履行,承包人与发包人经协商对中标合同的内容进行了相应变更,则即使两份合同在工程价款、工程质量和工程期限方面存在重大差异,也应认定属于正常的合同变更,而不构成本条所称的“实质性不一致”。

(执笔人:司伟)

索引:《民事审判指导与参考》(第58辑)第112-117页。

11、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工程尚未竣工且未经验收,承包人请求支付工程价款,发包人同意并主张参照合同约定支付的,一般应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工程尚未竣工且未经验收,承包人请求支付工程价款,发包人同意并主张参照合同约定支付的,一般应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当事人另有约定或者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执笔人:司伟)

索引:《民事审判指导与参考》(第59辑)第135-139页。

12、如何理解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三条所称的“低于成本”

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三条所称的“低于成本”,是指低于投标人的为完成投标项目所需支出的个别成本。投标人以中标合同约定价格低于社会平均成本为由,主张符合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的情形,合同约定价格条款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经典 案例

诚信永恒 · 一诺千金

07-06

2021

关于建设工程纠纷案件意见汇总

1、开具发票与支付工程款并非对等义务依据双务合同的本质,合同抗辩的范围仅限于对价义务。一方不履行对价义务的,相对方才享有抗辩权。支付工程款与开具发票是两种不同性质的义务,前者是合同的主要义务,后者并非合同的主要义务,二者不具有对等关系,一方以另一方未及时开具发票作为拒绝支付工程款的抗辩理由不能成立。 索引:《民事审判指导与参考》(第39辑)第147-151页。 2、工程承包人承诺放弃优先受偿权的条件未成就其对转让的工程仍享有优先受偿权 承包人承诺放弃工程款优先受偿权的条件为成就,即使工程的所有权发生转让,如果受让人对工程的转让存在过错,发包人不支付工程款,承包人仍可依照《合同法》第286条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在工程款范围内对所建工程行使优先受偿权。 (执笔人:张进先) 索引:《民事审判指导与参考》(第42辑)第154-158页。 3、实际施工人请求支付无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的工程进度奖励金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实际施工人请求发包方参照该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的工程进度奖励金约定支付工程进度奖励金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执笔人:仲伟珩) 索引:《民事审判指导与参考》(第43辑)第147-150页。 4、《合同法》第286条规定的建设工程价款优先权的客体不及于建筑物所占用的建设用地使用权 我国《合同法》第286条规定:“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发包人逾期不支付的,除按照建设工程的性质不宜折价、拍卖的以外,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建设工程的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该条规定的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不及于建筑物所占用的建设用地使用权部分。在将建筑物价值变现时,尽管根据“房地一体处分”原则要将建筑物和建设用地使用权一起进行处分,但是在一起处分时要区分开建筑物的价值和建设用地使用权的价值,建设工程价款优先权仅对建筑物的价值部分有优先受偿的效力。 (执笔人:仲伟珩) 索引:《民事审判指导与参考》(第44辑)第203-208页。 5、发包人明知或故意追求借用他人资质所签订的合同的效力和发包人欠付工程款的利息性质及其处理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借用他人资质签订的合同,如果发包人在签订合同时是明知或故意追求的,则借用有资质企业的实际施工人与承包人签订的合同和承包人与发包人签订的合同都应认定无效。实际施工人向发包人请求欠付工程款基础为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其返还范围包括欠付的工程款及其利息,利息应从在建工程或已完工程交付给发包人时计算。 (执笔人:姜强) 索引:《民事审判指导与参考》(第48辑)第99-111页。 6、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承包人是否有权选择要求发包人参照合同约定结算或者据实结算支付工程价款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结算》第二条确立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时的折价补偿原则,即“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该条并未赋予承包人选择参照合同约定或者工程定额标准进行结算的权利,除非双方另行协商一致同意按照定额价或市场价据实结算,否则,一般应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 (执笔人:司伟) 索引:《民事审判指导与参考》(第48辑)第112-118页。 7、通过以物抵债方式取得建设工程所有权的第三人,不能对抗承包人行使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 通过以物抵债方式取得建设工程所有权的第三人,不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问题的批复》第二条规定的消费者,不能对抗承包人就其承建的建设工程行使优先受偿权。 (执笔人:司伟) 索引:《民事审判指导与参考》(第51辑)第159-165页。 8、《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被确认无效后的过错赔偿责任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发包方与第三人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因逾期交房发生的违约损失,如果承包人在签订合同时或履行合同中已经知道或应当知道该损失发生,且该损失与承包人的过错有因果关系,可以纳入无效合同过程责任赔偿范围。根据承包方订立合同、履行合同中的过错责任程度及违反诚实信用原则的程度,依据合同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判令其承担相应的责任。 (执笔人:李琪) 索引:《民事审判指导与参考》(第53辑)第146-151页。 9、二审中发包方以一审判决作为新证据主张承包方起诉时已经超过诉讼时效期间的诉请应否予以支持 当事人因民事纠纷诉讼至法院后,人民法院经审理作出一审判决,是为解决当事人之间纠纷而进行的司法裁判活动,该一审判决本身并不是同一诉讼进入二审阶段的新证据。关于诉讼时效问题,如果当事人一审未提及、二审时将一审判决作为新的证据据以提出对方诉讼请求已经超过诉讼时效的主张,不符合最高人民法院《诉讼时效制度规定》第四条“当事人在一审期间未提出诉讼时效抗辩,在二审期间提出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其基于新的证据能够证明对方当事人的请求权已过诉讼时效期间的情形除外”规定中的除外情形,人民法院对其请求将依法不予支持。 (执笔人:刘银春) 索引:《民事审判指导与参考》(第58辑)第104-111页。 10、如何理解《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一条所称的“实质性内容不一致” 《解释》第二十一条的适用前提是当事人就同一建设工程另行订立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与经过备案的中标合同在内容上存在实质性不一致。判断两份合同在内容上是否构成“实质性不一致”,首先,要看两份合同中不一致的内容是否属于工程价款、工程质量或者工程期限等影响当事人基本权利义务的条款,当事人经协商对上述条款以外的合同内容的变更,不构成实质性内容不一致。其次,要准确区分该条所称“实质性内容不一致”与依法进行的正常合同变更的界限。一方面,要衡量内容不一致所达到的程度,只有上述内容的变更足以影响当事人的基本合同权利义务,才可以定为构成“实质性内容不一致”;另一方面,要区分导致合同重大变更的原因,如果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因设计变更导致工程量明显增加或减少等影响中标合同的实际履行,承包人与发包人经协商对中标合同的内容进行了相应变更,则即使两份合同在工程价款、工程质量和工程期限方面存在重大差异,也应认定属于正常的合同变更,而不构成本条所称的“实质性不一致”。 (执笔人:司伟) 索引:《民事审判指导与参考》(第58辑)第112-117页。 11、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工程尚未竣工且未经验收,承包人请求支付工程价款,发包人同意并主张参照合同约定支付的,一般应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工程尚未竣工且未经验收,承包人请求支付工程价款,发包人同意并主张参照合同约定支付的,一般应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当事人另有约定或者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执笔人:司伟) 索引:《民事审判指导与参考》(第59辑)第135-139页。 12、如何理解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三条所称的“低于成本” 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三条所称的“低于成本”,是指低于投标人的为完成投标项目所需支出的个别成本。投标人以中标合同约定价格低于社会平均成本为由,主张符合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的情形,合同约定价格条款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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